說 明
一、為深入推進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示范單位創建、復核及能效領跑者創建工作,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結合公共機構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修訂本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示范單位創建、復核及能效領跑者創建的評價驗收。
三、本標準原則上以單個公共機構作為驗收對象。對公共機構集中辦公區,可以將整個辦公區作為驗收對象。
四、本標準的評價體系包括基礎評價和發展評價2個部分,總計110分。基礎評價部分合計80分,發展評價部分30分。
五、參加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示范單位創建、復核及能效領跑者創建的單位,需在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信息系統中按季度填報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能源資源消費信息。
六、本標準中“基準值”、“引導值”參照DB32/T 3827-2020公共機構集中辦公區能耗定額和計算方法,以及DB32/T 4001-2021公共機構能耗定額及計算方法;“通用值”、“先進值”參照《江蘇省服務業和生活用水定額(2019年修訂)》(蘇水節〔2020〕5號)。
七、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示范單位(含復核)應滿足以下要求:
1、人均建筑能耗、單位建筑面積能耗≤相應能耗定額基準值,人均水資源消費≤相應定額通用值;
2、評價驗收得分≥85分。
八、江蘇省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1、人均建筑能耗、單位建筑面積能耗≤相應能耗定額基準值,人均水資源消費≤相應定額通用值,且上述3項指標至少1項≤相應定額引導值(先進值);
2、已獲得“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示范單位”稱號,且評價驗收得分≥95分。
九、評價驗收方法:
1、評價驗收主要采取書面或電子臺賬資料評價、視頻遠程核查、現場抽查等方式組織實施;
2、參加創建或復核單位須依據本標準,逐條準備相關證明資料,并配合現場查看各類設施設備運行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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